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综上所述,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实施细则2020新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制定的规章,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医疗机构的分类、审批、设立、人员、设备、财务等各个方面。《医疗机构实施细则2020新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的补充和细化。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个体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诊室及一切以各种名称面向社会而主要从事中医医疗业务的单位。第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均依本办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中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三)中医诊所:有二名以上中医师及相应的房屋和设备。可以到卫生监督所调查该诊所没有相应医疗资质的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条文解读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如何认定?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
《医疗机构实施细则2020新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制定的规章,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医疗机构的分类、审批、设立、人员、设备、财务等各个方面。《医疗机构实施细则2020新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的补充和细化。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计划生育等在本业务范围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3、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4、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2...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优先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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